近日,和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撤销缓刑的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向和顺县信用合作联社李阳信用社借款210万元,由和顺县吉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应于2015年7月14日归还本息,但借款到期后赵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和顺县信用合作联社遂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本息。
2016年3月17日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和顺县吉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和顺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2604675元。被告赵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财产状况而拒绝报告,且在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委托家属部分偿还和顺县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万元。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宣判,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在此,小编提醒那些仍然心存侥幸、企图逃避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要主动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以免身陷囹圄却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