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区:

当前位置:首页 > 忻州 > 法治法治

代县一“老赖” 开豪车、住高档酒店被判刑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3 9:47:15

  李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判决,反而开着豪车,出入高档酒店。近日,代县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拒执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体现了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4日,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支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25元。2015年1月21日,张某向代县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2日,代县法院出具责令李某支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的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17日李某收到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22日,代县法院出具李某财产报告令;2015年7月7日,代县法院裁定査封代县桂荣铁矿粉精加工厂(投资人为李某,成立日期为2013年6月4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中的球磨机一台、电机一台、磁选机二组、高频筛六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李某不得转移被査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2015年7月8日,代县法院向程某(桂荣铁矿看厂工)宣读执行且送达文书。但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银行卡陆续有较大数额入账记录,其尾号8013农行卡分别于2015年2月至10月分8次入账27400元。同时,李某多次出入高档酒店。直至案发前,李某拥有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不仅如此,李某在明知桂荣铁矿粉精加工厂设备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设备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所得钱款并未归还判决款,致使代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张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