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忻州市出台《忻州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
这次改革包括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国有农场,以及国有农牧渔场(含种畜、果树、良种场等小三场)等(以下统称国有农场),不包括国有林场。在完成部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分离的基础上,继续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计划生育、公共安全、社会管理、森林防火等能够分离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于远离城镇不具备将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分离后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以不进行分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方案》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市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市直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当地地方政府负责,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县(市、区)承担。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文件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办社会职能方案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加强社会事业经费保障,合理调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提高社会事业整体效益,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要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推动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增加农工收入,保障农工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三是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力争2014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
(晋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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