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去年6月,就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原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等事项做了进一步规定。在《管理办法》实施近半年的时间,一些国有企业对于涉及子公司收购的方案制定以及审批流程依然不清晰,现就该新政背景下的国有企业子公司的国有股权收购流程进行汇总分析。
收购方案作用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子公司的国有股权收购一般需要经过国有企业子公司内部决策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决定两个前置程序,而收购方案作为该两项程序中最重要的审查决定依据对该股权收购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变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企子公司国有股权收购方案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并购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内容。以下以职工安置方案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为例进行说明。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费:对于国有企业子公司的国有股权收购方案中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参股的,应向解除原劳动合同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支付一次性的安置费。安置方案中应对职工安置费的计算、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予以考虑。作为并购参与律师,如委托方处于谈判优势地位,则应在谈判初期便借助优势地位争取令对方承担该安置费用,或至少应将该安置费用的负担考虑到并购交易价格的谈判中。
劳动关系的调整:收购方案中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需结合改制后是否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安置方案中对此应予以考虑。
特殊人员安置:对于国有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工伤或职业病患者、精简下放人员、职工遗属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安置亦应在安置方案中予以考虑。
拖欠工资等债务处理及社保接续:包括对于历史遗留的拖欠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计划,以及职工社保接续手续的办理等方面内容予以审查。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在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决定的并购方案中,应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予以体现。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对于转让标的国有企业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应当进行无遗漏的清理与核实,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建议与债权债务的相对方进行逐一核实。
债权处理方案:转让标的国有企业子公司应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安排并及时催收,对于不适宜并入国有股权收购方案的部分应当制定剥离方案,涉及担保的债权还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债务处理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债务类型制定不同的落实解决办法,尽可能就债务处理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涉及担保的债务应按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与债权人、担保方协商并制定合理方案;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应及时进行协商并取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的相关处理协议或方案等书面文件。
保障清偿的有效措施:对于前述方案的落实应考虑相应保障措施以确保得以执行。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公告、审批等情况:债权债务的处理涉及公告、审批等的,应在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决定的并购方案中对相关情况予以体现。
两重事项需国资和财政会签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子公司的国有股权收购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该收购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外,如该子公司属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并且该股权收购将会使国有企业在该子公司失去控制权地位,则在内部决策程序之前还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转让管理制度并确定审批管理权限。但文件同时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中,如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即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但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如果属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即两重事项),则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该两重事项如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作者单位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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