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加快推进太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日前,太原市出台的《太原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实施意见》共6章、22条,分别从工作目标、保障标准、住房供应、政策措施、监管机制、组织实施6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推进太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大块”齐齐纳入安居工程
《实施意见》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七大块”统一纳入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在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对于国有工矿(高校等)棚户区改造,还给出了符合政策、贴近民生的优惠政策。
同时,太原市还将采取集中新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模式,大规模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对于配建项目,《实施意见》规定,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和公共租赁房易地建设资金后,可不再配建。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两方面降低生活成本
令人高兴的是,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大规模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同时,为切实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太原市不仅要继续挖掘存量土地资源,在加大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的基础上,还将加大新增土地供应量,集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建设规模。而且,保障性住房项目将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凡是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用地指标优先,申报手续优先,土地供应优先。
在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方面《实施意见》也有明确规定: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
(居住区配建的配套服务设施需进行出让的除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多渠道保安居工程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安居工程任务,太原市政府还将多渠道筹集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外,还要求市(县、市)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
在《实施意见》中,落实优惠政策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太原市将在三个方面给予保障性住房优惠。一是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三是政府要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同步组织实施。
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规范准入审核,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设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机构,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健全租赁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对于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本报记者 王晓华 实习生 周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