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我省发布并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职工对薪酬有发言权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者区域、行业企业组织与职工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分为企业(集团)内单独协商、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行业内集体协商。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在市县一级开展。
企业集团内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与企业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实施办法,但确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集团、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协商内容主要包括14项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4项,分别是: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区域、范围;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的工资待遇;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工资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重点就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奖金分配、津贴补贴等进行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以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支付办法等。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应对等
按照《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依据《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或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产生。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担任。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所在区域、行业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基层企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在区域或行业公示后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农民工。 本报首席记者 员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