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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

来源: 作者:王俊菲 发布时间:2011/12/2 10:18:52

  本报太原12月1日讯(首席记者 贠娟绸)今天上午,修订后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山地、丘陵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2%,黄土沉积覆盖地域广,降水引发的地面侵蚀切割强烈;在中部从南到北分布着一系列断陷盆地,地质环境脆弱,自然原因的地质灾害多发。再加上多年来高强度开发矿产资源、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也较为普遍。对照国家的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六大类地质灾害在我省均有发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设区的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县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