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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来源: 作者:王俊菲 发布时间:2011/12/16 10:31:08

    本报太原12月15日讯(记者 张剑雯)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近日,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其中省市县三级示范资金不得少于中央财政支持规模,并要按4∶3∶3的比例进行落实。
    《通知》要求,示范资金要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支持汾河流域、沁河、浊漳河、涑水河、桑干河、娘子关泉域和沿黄其它区域等流域,区域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通知》要求,示范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项目资金。示范资金不得直接划拨到乡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