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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排污权可以抵押贷款了

来源: 作者:张剑雯 发布时间:2011/12/9 10:27:28

    本报太原12月8日讯(记者 张剑雯)“今后企业可以通过排污权抵押贷款,进行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近日,省环保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
     《规定》要求,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贷款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规定》指出,贷款人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会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情况通知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