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榆次区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电子信息送达的规定(试行)>》,这预示着“电子信息送达方式”在我省正式开创了先行先试之先河。
“送达”是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是保障人民法院顺利审理民事、执行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能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启动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进程,关系到案件的审结效率,关系到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与正义的满意度。
然而“找不到”和“送不到”却一直困扰着法院,有的当事人外出务工,无固定的联系方式、地址,难以寻找;有的当事人故意藏身隐匿,跟法院工作人员“玩躲猫猫”;有的当事人电话联系到位,却逃避送达法律文书;有的当事人屏蔽其通讯电话,只能他联系你,你却联系不到他。
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状况,使送达难以顺利进行。
榆次区人民法院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受送达的当事人是在移动、电信、联通三大手机运营商处实名制登记的手机机主或从工商档案信息中获取的留存有相关电子信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自行确认手机号码或其他电子形式的其他当事人,可以适用电子信息送达。送达法律文书时,优先采用到院领取、上门投送、司法邮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
电子屏演示电
子信息送达
对于能够拨通当事人电话号码或获取其电子信息的,可在电话或电子信息中征询当事人意见,告知其可选择手机短信、QQ邮箱、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当事人同意的即可送达,通过电子送达,可以使当事人免去路途的奔波,时间的耗费,更加快速便利的了解到涉诉案件详细情况,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拒接电话或设置电话限制的当事人,在查询到当事人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信息的,在决定采用手机短信或电子信息送达时,核实当事人是否在接听电话或使用该电子信息,并予以记录说明。
法院通过相关机构从三大运营商处调取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其他电子信息及其使用情况。采用手机短信送达方式送达的,信息显示发送成功后,当事人回复的,可认为已经送达;当事人未回复的,应继续发送,发送成功三次,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名下有多个手机号码的,同时发送信息送达。有其他电子信息的,按以上方式同时予以发送。电子信息送达的出台运用,让与法院工作人员“玩躲猫猫”的当事人无处可躲,也使案件能更快的送达到当事人,避免审限的不必要拖延。
榆次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着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先行先试电子信息送达便是司法利民的举措,下一步,以司法大数据为契机,积极探索更多司法利民的举措,努力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8月3日,晋中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史红波在榆次法院调研时,详细了解电子送达运行情况,并现场观看工作人员演示,勉励榆次区法院总结经验,继续创新,把亮点做“亮”,逐步在全市法院推广电子送达。
来 源:榆次区人民法院供稿
作 者:榆次法院 靳三波 王利
摄 影:榆次法院 研究室
编 辑: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