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太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荣某甲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荣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被告人荣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元。
其余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此外,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荣某甲违法所得9640.12元、被告人荣某乙违法所得819.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荣某甲剩余违法所得165359.88元,追缴被告人荣某乙剩余违法所得4180.03元。
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地方农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治权威,也为地方重点工程建设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维护了经济发展秩序。
审 核:晋中中院扫黑办
来 源:太谷县人民法院
编 辑: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