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与执行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作用。近日,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市司法局、晋中市律师协会三方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对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使律师申请与使用律师调查令更加有章可循。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与执行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可以在审理、执行阶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条 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四条 审理阶段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的必要性。二审审理阶段申请调查的证据原则上限于新证据。执行阶段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财产状况的证据和信息。
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限于国家及有关部门保存、代理律师无权查阅的银行、股票、债券、基金、有价证券等账户资料,工商、税务、社保、不动产、机动车等登记资料、档案资料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
对持令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诉讼与执行目的,不得在其它事务中使用或者泄露。
第五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三)申请直接向涉案当事人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
(五)律师保密承诺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证据持有单位等信息,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或者盖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明确具体,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的,法院不予签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调查的必要性。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签发的调查令统一编号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人或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向协助调查人或证据持有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名称;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律师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八)律师调查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及申请书、律师调查令回执应当入卷归档。
第九条 根据案情繁简和调取证据难易程度,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律师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取证。期限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条 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证据持有单位核对,持令人应当与调查令上载明的代理律师一致。调查令可由证据持有单位存档。
调查取证后,律师应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证据持有单位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证据持有单位将证据自行邮寄法院的,律师应向法院书面说明。
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将调查令及时退回人民法院入卷;证据持有单位未提供证据的,律师应将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证据持有单位对律师调查令和律师的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并填写回执。当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协助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加盖印章,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标明证据页数。
对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事项,证据持有单位有权拒绝提供。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并及时向签令法院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证据持有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一年内对该律师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交还律师调查令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或违反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四)若证据持有单位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法院允许私自拆封的;
(五)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律师调查令的推出,有效缓解了法官亲自取证,降低司法效率的问题。
作 者:立案庭 石 飞
编 辑: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