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3日,昔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凌某、翟某军、王某国、李某、毛某宇等五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借款人的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被告人凌某指示被告人翟某军、王某国、李某、毛某宇等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催收,期间多次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实施殴打、威胁、辱骂、恐吓、多日贴身跟随等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经公开开庭审理,昔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凌某等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翟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被告人王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毛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该案的宣判有力地打击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法治权威,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进一步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来 源:昔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编 辑: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