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彰显法律权威。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8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诉高某离婚一案作出(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高某从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张某某抚养费35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并于2016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高某未支付2016年1月起的抚养费,张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高某给付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5250元。
一边喊“穷”,一边偷偷转移财产
申请被执行人声称,自己一直在太原打工,也没有挣到钱。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执行通知书邮寄至高某家中,并打电话通知高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告知高某已查到其邮政储蓄卡中有钱,让其将钱交至法院。高某遂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ATM机将其邮政银行储蓄卡内的4500元全部取出后转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因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机关于2018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直到2018年9月18日,高某遂将抚养费5250元主动交至榆次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有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等不良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榆次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凝聚执行工作合力,依法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全力攻坚“执行难”硬仗。
来 源:榆次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