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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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教育局出台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十项规定

来源:晋中新闻网 作者:宋向红 发布时间:2015/3/21 16:58:34

 3月13日,晋中市教育局印发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严禁在职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通知还要求全市所有中小学要与所有在岗教师签订《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市教育局为此设立了有偿补课举报电话:0354—3118822(监察室),0354—3118828(基教科)。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十项规定(试行)指出,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课教学为内容,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补课,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职教师包括全市在编在岗的公办中小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人员。

十项规定明确,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1、组织或参与中小学生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有偿补课的;2、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有偿补课的;3、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4、利用职务便利,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对经查实的有偿补课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严肃的处理。被查实一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在县域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被查实两次的,除退回违规所得外,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被查实三次及以上的,除退回违规所得外,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开除处分,若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者,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证。十项规定还对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特级教师,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在职教师以及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十项规定指出,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规定、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十项规定将从今年4月1日起试行。 (宋向红)

 

责任编辑 董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