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获悉,根据省有关部门通知,我市开始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全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他市每污染当量1.20元。太原市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即: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至100%之间(含100%),按照征收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至90%之间(含90%),按照征收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至80%之间(含80%),按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至70%之间(含70%),按照征收标准的7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至60%之间(含60%),按照征收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照征收标准50%计收排污费。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公众举报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霍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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