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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全面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2023年,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将《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来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条例》后于2024年1月18日经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1月31日,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发布。《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
《条例》在顶层设计、居民二次供水、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水质保障、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明确规范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和水量保障问题,实现由水源地到水龙头“全链条”用水安全;明确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供水性质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障供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日常水质的监督监测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责编: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