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为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撑起了司法“保护伞”。3月15日,迎泽区法院东太堡人民法庭发出我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甲某(男)对申请人兰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甲某骚扰、跟踪、接触兰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有效期为3个月。
3月14日,兰某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报警记录、社区情况说明、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禁止甲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甲某骚扰、跟踪、接触兰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经查证,兰某与甲某于201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抚养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兰某前往甲某住所探视孩子过程中,甲某多次推打兰某,兰某先后4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均显示甲某有伤害兰某的言行。据此,法院认为,兰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法院当日依法向甲某送达民事裁定书。为确保该保护令切实履行,法院还向甲某所在单位及双方所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送达人身保护令,协助监督甲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迎泽区法院负责人介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家庭关系中,申请人在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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