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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均分别较2015年平均水平上调6%和12%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6/20 11:14:00

我市再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均分别较2015年平均水平上调6%和12%。

    本报讯 6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决定再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较之前数据,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均分别较2015年平均水平上调6%和12%。

    依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要求,市民政局与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研究制定,我市2016年五保供养标准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限高、稳中、调低”的原则,分区域、分级次制定;二是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原则;三是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原则;四是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差距不大的原则;五是县(市、区)平衡发展的原则。

    按照五大原则,经市政府批准,2016年我市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小店区7000元、迎泽区7000元、杏花岭区7000元、尖草坪区7000元、万柏林区7000元、晋源区7000元、古交市5000元、清徐县5000元、阳曲县4000元、娄烦县4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小店区10000元、迎泽区10000元、杏花岭区10000元、尖草坪区10000元、万柏林区10000元、晋源区10000元、古交市8000元、清徐县8000元、阳曲县7000元、娄烦县7000元。

    目前,我市分区域共建设农村敬老院27所,由敬老院对辖区内集中、分散五保户进行统一管理。敬老院共有床位数4214张,床位供给率101%、床位使用率74%;农村五保供养人员4163人,集中供养3110人,分散供养1053人,集中供养率75%,高于全省和全国平均供养率;管理服务人员541人,敬老院全面实行星级管理,集中供养五保户满意率达95%。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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