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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重特大疾病助力度 我市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8/18 11:25:54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 )。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至三类人群。

《实施意见》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和享受40%医疗救助比例的救济对象。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主要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资金筹集情况和各自实际,除保障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探索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扩大救助面。每年9月至12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实施意见》规定,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医疗救助比例的救济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比例。   

除住院救助外,《实施意见》还对门诊救助作出明确规定。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

每年9月至12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数据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各县(市、区)还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记者张慧)

责编: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