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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物业收费新标准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作者:张琼 发布时间:2014/6/20 15:45:29

    人民网太原5月20日电(张琼)今日,从太原市物价局获悉,2014年7月1日起,太原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新的标准。有关部门将对各住宅小区逐一进行督查和评估,确保新收费标准10月1日前实施到位。
 
    新标准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服务等级分五级。其中一级为0.3元/㎡·月、二级为0.5元/㎡·月、三级为0.8元/㎡·月、四级为1.2元/㎡·月、五级为1.60/㎡·月;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因停车条件的不同,最低为50元/月·车位,最高为160元/月·车位;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为9.6元/㎡·期,装修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押金作为管理手段的,押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户;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为0.4元∕㎡·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超过三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政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满意度低于70%的,不得申请上调物业服务费。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如出现服务内容不达标、不规范和无资质经营的行为,将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如出现超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责编: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