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月12日讯(记者 雷清明)1月1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规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接待场所、专门岗位,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报请后二日内告知辩护律师;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申请,明确限定应当在二日内安排会见听取意见……”
据介绍,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分为5部分共计30条,首先明确了部门职责权限,突出权利保障的无缝隙衔接,比如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负责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办案部门负责办理与辩护、诉讼代理相关的具体业务,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其次,明确了事项办理期限,减少司法办案行为的随意性,比如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前提下,规定对案件相关程序性事项要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提高了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建立了听取意见书面审查制度,比如规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此外,还强化了监督建立投诉渠道,健全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
另据了解,2015年,太原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律师查询6268件15670次,安排约见律师565件次,提供电子卷宗15091册。该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全市首例跨省案件信息异地查询和全省首例跨省“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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