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8月30日讯日前召开的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是太原市首次为物业管理在法律层面定规矩。该《条例(草案)》填补了太原市的立法空白,规定了物业服务不得有的7种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做的9类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的7种行为。即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擅自改变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和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九类行为,即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侵占、破坏公用部位或者擅自改作他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建(构)筑物承载能力的物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草案)》对车库设置和使用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条例(草案)》对利用共用部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条例(草案)》对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记者王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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