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消除未批先建工程的火灾隐患,规范建设项目消防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安全,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全市未批先建工程项目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吕梁市未批先建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分类处置办法,此次未批先建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具体工作范围是:
全市2015年5月1日前因不符合前置条件难以申报或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而未办结消防设计审核含设计备案的已施工或施工完毕的建设工程。
一、分类处置办法
1、2015年5月1日前已经公安消防部门受理,但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含备案抽查)意见的建设工程,可按旧版规范执行。
2、2015年5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的省、市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建设工程,提供新版规范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可先期开工建设的证明文件后,按旧版规范执行。
3、2015年5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的除第二条所列的其它建设工程,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可先期开工建设的证明文件,并依法进行处罚后按旧版规范执行。
4、整体建筑已按旧版规范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含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若不改变原建筑分类或使用性质,局部进行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时,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墙保温等不符合现规定但整改困难的,可按原验收时的规范执行。
二、申报处置程序
1、建设工程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或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所辖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填写未批先建工程申报表意见。
3、建设单位将未批先建工程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吕梁市政务大厅消防窗口备案,消防支队按照旧版规范进行审核。
三、处置时限
自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办结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合格意见(止);
特此通告
吕梁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