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7日

当前位置:首页 > 吕梁 > 财经动态财经动态

省属国有企业要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王龙飞 发布时间:2014/12/16 10:57:00

  我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选定突破口——

12月9日,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这在全国还是第一家。

“国有企业是公众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向全社会公布企业的相关事项,可以最大程度上消除对国有企业的误解和疑虑,可以最大程度上增强企业决策中的民主、透明度,从根源上预防腐败产生的土壤,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息公开办法》以省属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及有关重大事项公开为突破口,促使了国有企业经营从‘不透明’到‘公开’。”12月10日,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省属国有企业的范围,是指省直各部门(机构)代表省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人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哪些内容是需要公开的呢?

对此,《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公开信息、中期公开信息和季度公开信息。

年度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有年度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11项内容,分别是: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及员工收入水平;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董事会报告摘要;年度内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生产经营管理包括: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投资情况、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

大额度资金运作包括: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企业境外投资情况。

职工权益维护包括: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中期公开信息主要有七方面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摘要、环境保护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公开信息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除以上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属国有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公开的方式和时限,《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在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网站和本企业网站公开。还应在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他媒体进行公开。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等信息公开制度。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省属国有企业公开虚假信息的,有权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举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属国有企业如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