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报讯 (记者王辉)为切实保障和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意见指出,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重点查办四类案件:一是查办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二是查办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中失职渎职,妨害全市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和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的犯罪案件;三是查办严重干扰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四是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
此外,检察机关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将重点监督八类问题: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对查封、扣押、冻结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等措施进行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发现采取措施不当和必要性不大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强烈、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对羁押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依法及时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加强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流程监控,严防超期办案、违规办案。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改进办案方式,严格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查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对涉及知名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
责编:丽鹏